温哥华一名公寓业主在转让出售协议撤销后,保留了她的昔日朋友在退出学医前支付给她的30多万加元购房款,BC省最高法院裁定她有权这么做。 图源:CTV 根据5月10日发布的裁决,王女士(Wang,音译)和李女士(Li,音译)是"多年的朋友"。在李接手王购买的一套正在开发中的公寓楼花单元的协议破裂后,她们的关系"以充满敌意的方式结束"。 李起诉王,声称双方从未达成任何协议,她支付的340,188加元应被退还。李还曾指控王存在欺诈性虚假陈述,但在庭审开始时撤回了该指控。 王提出反诉,声称李违约,无权获得退款。她还声称,违约行为造成了超过20万加元的损失,并请求法院命令李向她支付这笔款项。 图源:marcon.ca BC省最高法院法官Nitya Iyer在很大程度上做出了对王有利的裁决,驳回了李的指控,并允许王保留李支付的购房款。 由于李毫无根据的欺诈指控,法官还判给王一笔特别费用。但法官拒绝了王提出的违约赔偿金,裁定王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减轻这些损失。 房产和购买协议 根据法院判决,涉案的Reside公寓单元位于温哥华Cambie Corridor的458 W. 63rd Ave.,开发商Marcon于2019年底竣工。 根据BC省评估局(BC Assessment)的信息,王的单元有三间卧室和两间浴室,居住面积为1258平方英尺。2024年的评估价值略高于160万加元。 李接手购买的协议是在2017年底达成的,当时大楼仍在建设中。该协议采取了"转让销售"的形式,即买家签订购买房地产的合同,然后在交易完成之前将其在合同下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买家。 法院判决解释说,王和李在上海都有家庭,并且过去曾住在那里。2017年,王在上海照顾母亲时,李拜访了她,当时王提到她刚刚在温哥华购买了一套预售单元。 虽然判决中使用了"购买"一词,但明确指出王实际上并不是签署预售合同的人,她的侄子王先生才是签署人,而合同规定的定金由王先生的母亲萧女士支付。 "预售合同明确规定,王先生有权在竣工后将预售单元转让给姑姑王女士,且无需支付额外费用,"判决书写道,"王女士要求侄子代她购房,并要求萧女士支付预售合同规定的款项,原因是他们都在温哥华,而她当时在中国。" 根据裁决,李和王在上海会面期间,李表示有兴趣购买该房产,王同意将合同转让给她,而不收取任何转让费,"因为她们是朋友"。 接下来的安排是,萧女士先代表王向开发商Marcon公司付款,然后李代替王向萧女士还钱。因为王是三人中唯一通过她的侄子对该物业有合同利益的人。 "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,李决定不再继续收购预售单位,"判决书写道。"2018年11月,萧女士通知李,第三笔定金将在12月到期。双方就此进行了几次沟通。最终,李没有支付第三笔定金。萧女士代表王支付了这笔钱。" 根据判决书,2019年1月,李来到王在上海的家中,两人发生了"激烈争吵"。 李要求王退还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,但王拒绝了。 "这次事件标志着两人友谊的结束,"裁决书写道。"在那之后,李和王大约一年都没有再联系。" 法庭示意图 图源:provincialcourt.bc.ca 谁违反了合同? 李索赔的主要论点是,双方从未签署过由她接手购买公寓的合同,或者即使有合同,违约的也是王。 法官通过审查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纪录得出结论,双方确实达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协议,即使从未正式签署一份书面文件。 判决书中写道:"在她们长期友好关系的背景下,李于2018年3月2日明确表示她想要接手这套房产,并同意任何付款条件,这构成了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。" "基本条款包括双方的身份、确定预售单元为房产以及购买价格。李向萧女士偿还3月和6月的定金,是支持双方客观上有意达成具有约束力合同的后续行为。" 法官在得出这一结论后,认定李"拒绝履行"合同。 根据判决书,"拒绝履行"合同在法律上是指以"实质上违背合同目的"的方式违反合同。李争辩说,王没有及时将合同转让给她才是拒绝履行合同,但法官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转让的时间是协议的关键条款。 判决书写道:"尽管在第三笔定金到期日之前进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一项条款,但这并不是一个足够重要的条款,不足以使违反该条款构成违约。" 相反,法官认为,李拒绝继续支付任何款项并要求退还她的钱,构成违约行为。判决书中写道:"如果买方通过转让协议等方式对房产进行部分付款,但随后又拒绝履行合同,那么卖方有权保留这些付款。" 因此,法官裁定,王有权保留李为购房支付的340,188加元。 法官驳回了王声称因李退出转让协议而造成的233,749加元损失的索赔要求。法官认为王没有做出任何努力来减少这些损失——比如出租该单元。 判决书写道:"王未能证明她所主张的与抵押贷款利息、物业管理费、地税、房屋保险费和投资收益损失有关的费用,无法通过她本可以从租金收入中获得的收益来弥补。" 来源链接:
|
Powered by Discuz! X3.4 Licensed
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